构成“恶意透支”有两个实质性条件,一是必须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催要,二是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二者同时具备。
1、如果信用卡欠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恶意透支的认定条件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3、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4、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5、恶意透支对应刑责的认定: (1)数额:1万~10万元;定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刑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6、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1、法律分析:新刑法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标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信用卡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
3、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条件为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身份或伪造、变造、买卖信用卡等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或提现等活动的行为。
4、信用卡诈骗罪立案的标准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情形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法律主观: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指的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的行为。
法律分析: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法律主观:恶意透支指的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行为人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故意将信用卡的透支额度超过自己能力范围,从而导致无法按时还款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有违信用卡的使用规范,而且会导致持卡人匿名信用、信用评级降低以及财务困境等各种负面影响。
一般来说,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将在发卡银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影响持卡人的个人信用。恶意透支的数额的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