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商业银行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
1、《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反馈意见”字样。
3、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制度,规范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流程,并建立健全贷款审查审批结果的记录。
4、法律分析:没有规定不需要还,只是规定不得跨省经营。
法律主观:管理办法顾名思义就是一种管理规定,从大范围内来说就是用来归属某一行为的规章制度,而根据相关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制定相应的公司章程。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坚守放贷主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