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部分。”据船山公安分局经侦支队人员介绍,对于信用卡持卡人来说,量力消费、及时还款是避免法律风险的首选办法。首先,在银行2次催交后的3个月内应尽量还清本金。
1、法律分析:张某以其本人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怀化湖景支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82886968225860的信用卡。共透支本金20000元。被告人张某在透支超过规定期限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旧拒不归还上述款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3月,被告人彭某在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向中国民生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后将信用卡交给他人使用。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所欠款项。
3、月23日,记者在走访我市公安部门时发现,近期出现了多起信用卡诈骗案件。一些嫌疑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透支上万,以为拖几个月交清欠款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便不及时偿还,虽然在信用卡透支方面并没有多大的恶意,却被认定犯了信用卡诈骗罪。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4目之规定,冠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2日判决:撤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强制行为;限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姚化平拖拉机;驳回原告姚化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5、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友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6、宣城中院认为,去年12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规定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为信用卡诈骗罪,而本案中刘恶意透支不足5万元,应根据修改后的司法解释进行判决。因此,刘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中国民生银行提供的包括报案书、申请资料、账单明细、催收记录等报案材料及出具的《证明》、《个人信用卡业务回单》,公安机关制作、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情况》,被告人彭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律分析:张某以其本人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怀化湖景支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82886968225860的信用卡。共透支本金20000元。被告人张某在透支超过规定期限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旧拒不归还上述款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上诉人清水镇人民政府提交的主要证据是:李凤梅的调查笔录;李春玲的证言;调查杜继凤的笔录;调查李春泽的笔录,以上证据均证明上诉人姚化平拖拉机工具箱内没有现金。调查李书玲、陈任祥的笔录;调查范玉岭的笔录,均证明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被扣押在杜学功家中。
信用卡坐牢案例:广西男子李某,持有一张农行信用卡,李某使用农行信用卡在ATM机取现和刷卡缴费累计54412元,最后因自己过度消费而无力还款。为了躲避债务,李某更换了手机号,并逃离到外地打工,这让农业银行一直联系不上持卡人,在经银行多次 催收 无果后,农业银行选择了报案。
案例: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透支不还钱案件,持卡人王某透支消费逾期不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2006年8月,22岁的北京市民王某在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在随后的两个月里,王某拿着信用卡在北京电器城里多次刷卡消费,共计透支5100余元。
年12月1日,“两高”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有了新解释,将原有的1万元最低量刑标准改为5万元。这意味着,只要信用卡恶意透支达到5万元,就可能被判刑。具体来说,如果一张信用卡恶意透支达到5万元,或者多张信用卡累计达到5万元,都可能构成信用卡罪,从而面临刑事处罚。
法律分析:多张累计数额。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超过五万元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定义为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年12月1日“两高”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有了新解释,将原有的1万元最低量刑标准改为5万元,这意味着当信用卡恶意透支不足5万元时不构成信用卡,换句通俗的话说,只要信用卡透支不足5万元将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分析:如果是不同的银行应该就算单张;但如果是同一家银行的多张信用卡额度不共享,那么也可以是累计5万。
法律分析:恶意透支5万是单张应指累计数额,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超过五万元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3月,被告人彭某在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向中国民生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后将信用卡交给他人使用。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所欠款项。
近日,梅城女儿子芳某杰被梅江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据悉,方某杰在梅城经营一家超市,此前曾向多家银行申请信用卡进行超市经营。2015年7月,方某杰在某银行办理信用卡,为超市付款。期间,方某杰陆续有消费还款。
案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透支不还款案件。持卡人王某透支消费并逾期不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在2006年8月,22岁的北京市民王某在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随后两个月内,王某在北京的一家电器城使用信用卡多次消费,累计透支超过5100元。
信用卡用户李某,使用信用卡透支5万元,未按信用卡规定偿还欠款,每月只还200元,银行向福建省宁化县检察院对信用卡用户李某提起公诉。法院认为李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因此以信用卡诈骗罪对李某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并且罚款2万元。
案例: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透支不还钱案件,持卡人王某透支消费逾期不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2006年8月,22岁的北京市民王某在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在随后的两个月里,王某拿着信用卡在北京电器城里多次刷卡消费,共计透支5100余元。
两年。根据天眼查查询得知,被告人刘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经缴纳一万元,剩余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